全区各废品收购经营企业(户):
近期,我局对部分废品收购经营企业(户)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由于经营者对回收的物品特性不了解,存在非法收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废品收购经营行为,我局特向大家宣传、普及废品收购中常见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违法收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知悉,并主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一、废品收购中常见的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常见的以下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1.废胶桶 2.废漆桶 3.废油桶(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等) 4.废油(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及含油废物 5.废铅酸蓄电池 6. 废机油滤芯(汽车维修时产生的) 7.废过滤棉 8.医疗废物(一次性使用的废针管、棉球、棉签、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等。
二、违法收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全国十大赌博官方网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废品收购经营企业(户)对于日常经营中不能自行确定是不是危险废物的,欢迎拨打电话0356-2219582(正规博彩平台全国十大赌博官方网址局城区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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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