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正规博彩平台十大棋牌网赌网站官网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现场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检查时段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环评批复建设9台造气炉,实际建设10台,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6#造气炉配套煤气管道有破损现象,原料气阶段性泄露现象,破损区域CO浓度高达1000mg/m³;10#造气炉一处阀门老化,造成部分烟气轻微外逸;1#造气楼入料楼层CO浓度高达91mg/m³;甲醇工段VOC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吸水严重,已失去吸附作用;部分废活性炭(危险废物)堆放在车间内,未按要求及时转入危废暂存间。
法律依据
该公司涉嫌违反以下法律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基本的环保手续,切实增强环保意识,主动遵法、守法;CO和VOCS作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各相关企业都应当加强对两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和治理,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减少跑冒滴漏,达到减少排放的目标,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